1.为保证医院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医,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医院效能监察办法。
2.效能监察工作在院纪委的领导下进行,由院监察室负责实施。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能科室对全院各科室(病区)贯彻落实院党委重大决策及科室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通报;组织院内外党风廉政行风建设监督员,对医疗服务、党风廉政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效能告诫,督促整改。
3.效能监察的内容:
(1)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组织、人事、设备、药品、基建及分配制度改革等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着力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工作措施落实。
(2)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着力解决纪律涣散,作风散漫的问题。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服务行为。
(3)行政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制、业务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着力查纠失职、渎职等方面问题的个人责任,杜绝拖拉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工作程序,着力堵塞漏洞,杜绝铺张浪费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促进医院的精细化管理。
4.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
(1)日常监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各类各级人员依法履职、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
(2)专项监察。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5.效能监察的结果运用: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监察室根据监察结果,对有关问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科室和个人,并注意跟踪落实,及时反馈。
6.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