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患者权利制度

1.患者有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的权利

⑴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⑵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都有权获得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

⑶有权要求有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及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⑷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⑸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⑹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2.患者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⑴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3.患者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⑴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⑵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⑶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4.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患者对诊疗各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5.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

6.医院确定对高危、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教育员工确保知情同意程序的一致性。

7.医院制定服务规范文件与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的教育与培训,并进行督查考核,措施具体,责任到人。